(一)女方应积极收集男方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除报警记录、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外,医院就诊记录等能证明男方未履行照顾义务的材料也可作为证据。
(二)向法院清晰举证男方遗弃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孩子出现心理问题等相关证明。
(三)全方位展示自身具备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除稳定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外,还可提供自身教育背景、品德修养等方面优势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