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兼顾对特殊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文关怀。
其执行条件体现出必要性与合理性。一是符合逮捕条件却因特殊情况适用监视居住。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基于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况,都有必要采用此措施。二是针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无法提出保证人且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更好落实监视居住:
1.严格审核适用条件。相关部门要严谨审查是否符合各项适用情形,杜绝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2.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执行时要严格监督被监视居住者的活动,确保其遵守规定。
3.做好衔接工作。不同办案阶段间做好监视居住的衔接,保障诉讼程序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