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个人集资诈骗案件时,需明确数额标准。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以此作为量刑参考。
(二)计算诈骗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三)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不进行扣除。
(四)支付的利息,若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否则应计入诈骗数额。
(五)结合具体证据来准确认定诈骗数额,保证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