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决定对孕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以及相应特殊情形,确保程序合法、公平。
(二)对于孕妇及其家属,如果认为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有权提出申诉和异议,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