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参加诉讼,法院要主动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二)当该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时,法院不用追加其为当事人。
(三)要是原告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依然要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即便其不参与,也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四)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