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进行细化的行政处罚条款,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报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事实、性质、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