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能证明逃逸是为及时送伤者就医且之后主动投案如实说明情况的证据。
(二)准备好证明因直系亲属突发重大疾病生命垂危等特殊紧急事由暂时离开现场,非逃避法律追究,且紧急事由处理完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警方配合调查的证据。
(三)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时提及此情节,请求考虑不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可以”意味着并非必然拘留,给了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判断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