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经不同层级检察院批准延长,如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2个月。
2.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3.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侦查羁押期限进行侦查,提高侦查效率,避免超期羁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适用不同的审查期限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