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依法诚信纳税,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避免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以免构成逃税罪。
(二)扣缴义务人要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不能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三)若发生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