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强制措施变更。
(二)若已违反规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具结悔过,按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等,争取不被变更为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时,会考量违法情节和案件情况,被取保候审人可如实说明情况,表达良好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