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日常监督中,对于涉及公共财物管理的人员,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查制度,定期审查账目及资金流向,防止财物被非法控制。
(二)当发现可能存在贪污行为时,及时收集证据,如转账记录、财务凭证等,确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
(三)对于存在银行系统故障等导致未实际控制财物的情况,要留存相关证据,以区分既遂和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