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可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争取从轻处罚。自首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二)积极退赃,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得款项退还,若有被害人要积极赔偿其损失,尽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销售商品的具体种类、造成后果等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其他罪名构成要件,若不符合其他更重罪名,仅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