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唯一房产,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以便法院执行该唯一房产。
(二)申请执行人也可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促使法院执行唯一房产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在执行夫妻共有唯一房产时,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