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漏罪时,司法机关应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然后将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要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例如,前罪判5年,已执行2年,漏罪判3年,先将5年和3年按规定确定一个新刑期,已执行的2年算在新刑期内。
(二)若又犯新罪,先对新罪判决,再把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刑罚按规定确定执行刑罚。如前罪判8年,已执行3年,新罪判4年,先计算出前罪未执行的5年,再和新罪的4年按规定确定执行刑罚。
(三)若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按“先并后减”处理漏罪得到一个刑期,再针对新罪,用该刑期未执行部分和新罪刑罚按“先减后并”确定最终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