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应合理安排工作,在正常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积极收集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审查。
(二)若遇到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情况,侦查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若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侦查机关应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四)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依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同样要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