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由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符合的情形。
(二)申请时可以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
(三)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