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将逮捕期间的羁押日期折抵刑期。对于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在判决执行前被逮捕羁押的时间可相应减少服刑时间。
(二)若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由于这两类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不能从逮捕第一天开始计算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