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逃犯在外地被抓获且当地公安机关实施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注意留存相关法律文书,如拘留证等,以该措施实施时间作为羁押起始时间的证据。
(二)若直接带回案发地,要准确记录控制其人身自由的具体时刻,可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留存证据。
(三)司法人员需严格按照法律文书上记载的时间以及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来确定羁押起始点,保障刑期折抵等工作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此表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开始进入羁押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