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身虽无专门宣布到结束的时间规定,但要注意在对被拘留人员认为需逮捕时,正常情况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三)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会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后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并通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