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死缓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需遵守法律,不故意犯罪,争取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争取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要清楚,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要积极改造。
(三)不属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要符合减刑条件,积极争取减刑机会,最终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不少于十二年(不含死缓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