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满足一定条件可获得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算。这保障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过度减刑。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可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监狱应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激励其积极表现争取减刑。
2.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减刑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3.对获得减刑的罪犯持续进行监督和教育,促使其更好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