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在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这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推动案件审查进度,提高效率。
(二)对于一般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要合理安排审查工作,避免拖延。
(三)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经批准或决定也可延长至十五日,此时要严格按照程序申请延长。
(四)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要注意重新计算时间节点,做好审查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