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终结的案件又被转为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以下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可能的原因
发现新证据 :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侦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例如,在一些治安处罚的盗窃案件中,起初由于证据有限,只能按照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后续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关键视频证据,显示其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此时就需要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对案件性质认识变化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某些违法行为在初期可能表现为一般的行政违法特征,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其背后存在更复杂的情节和主观故意,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一些经济纠纷案件,起初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的合同违约等行政违法情形,但后续发现一方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此时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处理程序
撤销行政处罚 :当公安机关决定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时,会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对同一行为既给予行政处罚又给予刑事处罚。
刑事立案侦查 :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并开展全面的侦查工作,收集、固定犯罪证据。
当事人权利
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被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公安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性质的转变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辩护权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收集证据、进行辩护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