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二个月,若案情简单应在此期限内完成侦查。
(二)若案情复杂、期限到了无法终结,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要及时向上级申请延长。
(三)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前期限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符合条件应准备材料申请。
(四)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面延长期限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同样要依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