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刑拘人员及其家属,要清楚刑拘30天期满后不是必然进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若家属想了解情况,可与办案公安机关保持沟通,询问案件进展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意向。
(二)犯罪嫌疑人自身在刑拘期间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若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逮捕,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