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同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