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要避免偷税行为,不能为不缴或少缴税款,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配合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应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缴纳税款。
(二)若只是单纯转移或隐匿财产,需确保未实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不造成少缴税款后果。
(三)有欠税情况时,切勿转移或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