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诉讼中,若被告不想被判离,可从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入手。比如提供双方恋爱时的甜蜜过往记录、婚后共同经历的美好事件、近期的亲密互动等,以此证明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
(二)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原因,被告要积极反驳。若原告以分居为由,被告可说明分居是因工作等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
(三)表达自己有和好的意愿和行动,如主动进行沟通、改善关系等,让法院看到有和好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