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无处分权人转让共同财产时,若受让人满足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登记或交付这些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合同有效,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处分人索赔。
(二)若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且其他共有人不追认处分行为,合同无效,可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