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先尝试自行协商,就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等关键事项达成共识,签订书面协议,之后按照协议自觉履行。
(二)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
(三)若对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强制执行。
(四)若直接抚养方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享有探望权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申请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