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相关人员应及时准备好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二)申请时要明确区分不同刑罚的适用情形,有期徒刑或拘役罪犯可依据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申请;无期徒刑罪犯只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才可申请。
(三)决定或批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要按规定将决定书抄送检察院,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