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容留卖淫罪案件,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
(二)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检察院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可延长至十五日。
(三)若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