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方应密切关注胁迫行为终止时间,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如胁迫场景的录音、视频,相关证人证言等,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二)受胁迫方若较早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需在知道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可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对方表明撤销合同的意愿。
(三)受胁迫方要牢记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性质,不可抱有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侥幸心理,严格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