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明显的情况,要在受伤害之日起三年内及时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权利,可通过与对方协商、发送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表达诉求。
(二)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在经检查确诊且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后,应立即从伤势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若协商不成,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距离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纠纷,且存在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