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撤销权诉讼中,如果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二)若存在可能因债务人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能向法院申请保全。
(三)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