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拒接传票,可采用留置送达,即当受送达人拒收传票时,邀请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在其住所;也可采用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情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
(二)若被告拒绝出庭,若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若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能缺席判决。由于离婚诉讼涉及人身关系,法院会谨慎处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等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