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双方应积极自愿协商,秉持男女平等观念,若有子女需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同时要以有利生活方便生活为导向。若能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原则判决。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积极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进行协商达成清偿协议;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债权人向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时,该方应先偿还,若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