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