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抚养方应收集能证明频繁探视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的证据,比如孩子因频繁探视出现成绩下降、情绪不稳定等相关材料。
(二)向法院起诉。撰写起诉状,请求法院中止或调整探视的时间、方式等,阐明事实与理由。
(三)配合法院审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双方的情况等因素作出判决,抚养方需积极配合。
(四)后续处理。待不利于孩子的情形消失后,若对方申请恢复探望权,抚养方要做好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