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督促相对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酒精检测工作。特别是在驾驶人通过紧闭车门、车窗拒绝下车的情况下,单靠采取劝说、拖车等手段难以奏效,而且延误了酒精检测的时机。
其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醉驾入刑”之后,上述行政处罚的惩罚力度已经明显不足。驾驶人作为理性人,为了逃避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自然会选择实施处罚较轻的妨碍公务行为。
其
三,醉驾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而一旦机动车驾驶人被认定为醉驾行为,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付。因此,出于获取保险赔付的经济利益考量,机动车驾驶人也倾向于采取妨碍酒精含量检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