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遗产分配,若想保障特殊继承人权益,可由相关人员举证其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以此获得更多遗产份额;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要留存好相关照顾、陪伴的证据,以便多分遗产;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可收集其未履行义务的证据,让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与死者生活紧密、经济依赖程度高的近亲属,可提供共同生活的证明、经济往来凭证等,争取更多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