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侦查,若案情复杂需延长,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在收集证据时要全面,涵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起诉,对于需补充侦查的情况,要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流程,且严格遵守补充侦查次数和期限的规定。
(三)若检察院决定起诉,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