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拆迁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且按房屋面积补偿,不考虑另一方因素时,另一方不用争取分配该房产,因为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二)若拆迁政策考虑夫妻双方人口因素,另一方应收集自己基于政策获得权益的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等,以主张权益部分的分配。
(三)被拆迁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后有扩建、翻建情况,要留存扩建、翻建的出资证明等材料,以便对扩建、翻建部分增值利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有协议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贡献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像拆迁中因考虑人口因素获得的权益以及婚前房产婚后扩建、翻建的增值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