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多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各继承人应友好协商遗产分配方案,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照顾,达成一致后按约定分割遗产。
(二)若存在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在分配遗产时向法院主张其少分或不分。
(三)若发现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或立有遗嘱将财产赠与他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先确认协议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尊重受遗赠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