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会根据理由是否成立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的裁定。
(二)若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想停止执行拍卖,可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若想继续执行,也可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