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司法鉴定托延这个情况,我建议:
一是要加强认识,准确识别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部分当事人以合法行使诉权的方式规避法律,达到其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其主观恶意的性质在现实中往往很难界定,较为隐蔽,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加大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案件的识别力度,阻止其不正当目的实现。
二是要严格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类鉴定申请,法官要进行严格审查,严把鉴定程序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同时要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对于存在伪造重要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