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有立功表现的,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
(三)存在坦白情节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
(四)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将盗窃的1万元归还,并尽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