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要密切关注自身民事权益状况,定期检查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事务进展,及时发现权益受损情况。
(二)当发现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书、聊天记录等能证明权益受损的材料。
(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尽快向作出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要拖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