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选择自行办理商标异议,可前往商标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也可以邮寄申请材料,还能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
(二)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要自行挑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三)办理商标异议时,需准备异议申请书、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等材料。
(四)若对商标局裁定不服,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