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夫妻一方想抵押共同财产,应先与另一方沟通并取得同意,形成双方一致的抵押意思表示,如此抵押才具有效力。
(二)若一方擅自抵押,相对人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抵押人是否有处分权,避免非善意情形,否则抵押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当发现一方擅自抵押共同财产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另一方应及时请求撤销抵押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